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石排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石灣勞務派遣,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地區勞務派遣工社會保險怎么交?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派遣員工的,應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代勞務派遣單位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且本市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本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社會保險待遇的,本市用工單位應當先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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