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定崗定量規制區別對待
勞務派遣的顯著特征在于管用分離,即用人單位僅對派遣勞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負責,其他的管理工作由人才派遣機構負責。這種管用分離的用工模式為用人單位節省了管理、用工成本,因而許多用人單位超范圍大量使用派遣工,原本作為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的勞務派遣用工,成為用工主渠道。更為嚴重的是,石排勞務派遣,不少用人單位區別對待勞動合同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橫瀝勞務派遣,在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工傷事故以及民主權利等方面歧視勞務派遣工,侵害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在勞務外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含稅價,要求承包單位提供。
勞務派遣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自己負擔,東莞勞務派遣,與企業派遣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處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勞務外包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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