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在將勞務派遣定性為一種補充用工形式的基礎上,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對勞務派遣定崗定量,明確了勞務派遣只適用于 “三性”崗位,還明確了輔助性崗位的認定程序,即“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龍溪勞務派遣,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務派遣,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這個制度克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難以操作的困難,還將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引入“三性”崗位的確定之中,遏制了輔助性崗位因缺少認定程序和標準而被用人單位濫用的現象。
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議,橫瀝勞務派遣,然后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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